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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感想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3日

近日,代表国家最有权威的科技奖励机构—科技部,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等发出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简称《指导意见社团组织(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也称社会力量或社会组织,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成立的,具备开展奖励活动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依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各自专业特长,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奖。这是国家对社团组织学术和科技地位的认可,也是深化改革结果,即由原审批制现改为备案制。有了国家科技奖励政策的支持,社会组织设立科学技术奖就合情合理合法而名正言顺了,也就是说从此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这样不仅对参与社会组织的科学工作者有了自信,而且对凝聚专家学者,吸纳非国家财政性支持而有实力的企业家,一同促进科技进步就有了保障。这是开天辟地一大喜,对社团组织来说看到了发展的希望,增添了新的工作活力。为了让协会会员了解这一重大兴事,鼓舞斗志,在对《指导意见》学习的基础上,将我所学分享与大家。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概念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二、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政策依据

设立科技奖励要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作为社会科技奖励重要的政策依据,表明国家对此改革意图非常明确,也说明社会组织对科技进步的贡献是不可缺的力量。

三、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指导思想

社会力量设奖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正能量。

四、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总体目标

今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有三大总体目标:(1)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2)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3)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以上三大总体目标涵盖了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

五、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奖

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二)坚持公益为本

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三)坚持诚实守信

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六、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要求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规范示例如: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科学技术奖。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七、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管理

(一)明确监管机构

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监管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进行工作检查。

(二)按时呈报奖项

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三)建立三方评价

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四)鼓励社会监督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1)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2)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3)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4)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建立安审制度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八、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扶持政策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奖励专项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二)强化对社会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专家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帮扶,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的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四)建立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九、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含金量”

社团组织(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党的十八大以前,社会团体设奖是比较困难的,那时国家实行的是审批制,未经批准,是得不到国家及其用人单位认可的。虽有极少数被国家认可的社团组织,也仅仅占总体社团组织的很小比例,难以反映总体水平。

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之后,国家进行了全面的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转型担当已成为势不可挡的改革力量。社团组织(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由原来的审批制,现改为备案制,就如指导意见》指出的那样,凡是符合《指导意见》中设奖要求者,均可设立科学技术奖。待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即可按时间要求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凡是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励,须报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由科技部负责监管和指导。

    综上可以明晰,社团组织设立科学技术奖由原来的审批制现改为备案制,凡是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均可设奖,待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并将其奖励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以提升社会各届对奖项的认可度,更好的发挥“科技品牌”效应,为国家多做奉献。

十、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科学技术奖连续三年硕果累累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科学技术奖始于2014年,由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奖励处备案,同意设立三大奖项:(1)科技创新奖;(2)教育创新奖;(3)个人突出贡献奖。三大奖项申报程序完全是按照科技部下发的科技奖励申请书格式要求进行申报。科技创新奖和教育创新奖又设一、二、三等奖。自2014年以来,至2016年已连续三年设奖、评奖和颁奖,各得其主,其乐融融。并按要求每年将评奖结果均上报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奖励处备案,并有据可查。按照《指导意见》精神,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是符合(国科发奖〔2017〕196号)精神的,所评出的获奖项目属于合情合理合法而国家认可的奖项。

2017年的三大奖项已经开始申报,并在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官网公告,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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